大家好,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房管局官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不可以跨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可以跨区办理。因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房屋坐落所在区县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看你的房屋归哪个区域地方,就应该去哪个地方的不动产部门进行办理。
2、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对于规范房产交易有很大的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问:办理居住登记需要那些申办条件?
答:适用于境内来沪人员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答:1、《居住登记信息表》(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答:1、根据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工作人员查验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合法居住证明,核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人像、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住址等信息;
3、工作人员根据《居住登记信息表》内容,全面准确录入个人登记信息;
4、当场采集申报人的人像信息(拍照),上传系统保存;
5、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申报人。
答:关于办理“租赁备案”是否会收取相应的税费(3%-5%):目前市内很多街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都不收取租赁税。
1、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2、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3、(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4、(三)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房屋共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
7、(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8、(三)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9、(五)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10、受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确认。
11、因继承、受遗赠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无需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12、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1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14、(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15、(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文件(原件)。
16、(不动产登记簿有抵押权记载的房地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特殊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有抵押权记载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7、因登记的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居住权人。
18、(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19、(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0、(四)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居住权变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22、(一)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
23、(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4、(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5、居住权核准变更登记的条件、审核时限
26、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27、居住权核准注销登记的条件、审核时限
28、居住权登记的冲突情形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
关于本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上海房管局官网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