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和物的担保??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雇主范某与第三人施某能否成为共同被告、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债务是否连带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原告:H市建设银行被告:H市投资公司(一)案情1995年5月,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以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环宇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环宇公司便商请该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保,投资公司同意作保。1995年6月1日,环宇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环宇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
[案情]
2003年12月初,范某承接了一个民房建筑工程,并与建房户施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所有建材由建房户施某提供,被告范某只负责施工。被告承接该工程后,便雇佣了孙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2003年12月13日,孙某在干活时,由于楼板突然断裂,致使其从二楼跌地严重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2004年5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施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能否将雇主范某与建房户施某列为共同被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
案情:2002年9月28日由被告夏*龙等四人出资成立被告**昌丰劳保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每位股东应出资75万元,但各股东实际出资在8万元至12万元之间,总额不超过40万元,公司设备用股金购买,主要设备是100台旧缝纫机,价值约3万元。2003年10月25日,被告**公司借原告宋*华3万元,并约定月息600元、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公司于2004年8月只付给原告2004年2月5日之前利息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被告**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于2005年8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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