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欠工资不给股东有什么责任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企业欠款股东需承担什么责任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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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只要公司账上有资金,职工工资是最优先发放的。
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冷静下来,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工作和工资的材料,向公安局经侦报案。
在政府介入时,积极配合政府的清算工作,进行登记。
另一方面,抓紧找工作。
只要公司还有财产,职工工资是第一位顺序必须支付的,后面才是银行贷款、私人贷款,供应商货款等等。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还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千以上的判一至三年,欠款数额巨大的,追回欠款判五年以有期途刑,永久拉入黑名单,对包容后面的后台人,一律同罪,治法包须严,只有严才能让他们害怕,才能有动力。
说法不严谨,
1、应该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
2、法人代表如果是企业员工,发工资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是,则发工资就有问题了,从楼主的问题看,应该是挂名的法人代表,这个隐患还是比较大的。
3、企业是不需要、也不能给股东发工资的,而只能给股东分红。发工资一般会进费用或成本,而分红则是用的税后利润转的法定公积或盈余公积,二者差异很大,不能乱做账的。
4、要不要给股东分红,这个首先看有没有盈余公积,如果没有盈余公积而强行分工,是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如果有盈余公积,分红也需要股东会决议,而不能只给其中一部分股东分红,这对于其他股东不公平。
5、如果股东和法人代表都是挂名的,这个虽然不是太合规,但现在法院也认可代持协议,要不要给挂名股东费用,也是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事情,不应该企业出钱。
题主说的是:公司高管在其他公司任职,交社保和税。
针对题主说的情况,无需在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扣税。但如果这些高管在本公司有收入的话,可以采取劳务、顾问,聘任等非劳动关系形式处理。另外,股东如果在公司有任职又工资性收入,就要缴纳社保和扣税。没有任职的话,可以不缴纳社保和扣税。如果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分红,纳税的事情,就按分红纳税。
要看。破产清算,第一顺位是共益费用,第二顺位是具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比如抵押,第三顺位是员工工资。到这个顺位,如果沒有资产或资金不足了,公司可以不支付或打折支付员工工资。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以破产公司一般会按劳动法规提前疏散员工的,毕竟员工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最难处理的事项。
原则上公司分红与否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情,但这也成为很多封闭性型公司中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常用手段。
一、公司原则上可自行决定是否分红公司资产由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会计学上对于所有者权益一般区分为股东投资的部分和公司赢利的累积,分别叫作贡献资本和企业留利。贡献资本(股东投资)分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企业留利叫作盈余公积。
股本是已发行股票票面额的加总,资本公积是股票发行的溢价款。
盈余公积是企业留利的累积,更具体地说,是在企业赢利之后没有分红而留在企业里的利润的累积。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该项自治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即公司须在缴税、弥补亏损、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决定是分红还是计提任意公积金。
也就是说是否分红原则上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
二、符合条件的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正案时提出: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法应当增加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和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一)前提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红
公司是否连续五年连续盈利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股股东需要行使股东知情权或者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一个比较激进的救济措施,股东一旦采取这一救济方式就意味着要退出公司。对于一个盈利4年的公司来说,要股东退出也是一个忍痛的抉择。并且,《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对于能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待检验。
三、符合条件可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分两种情况:
(一)公司已有具体分配方案
股东可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司没有具体分配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未作出具体分配方案,原告股东应提交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证据。
总之,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任君参考,回归诉讼仍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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