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随军人员入户办理证件有哪些要求(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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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随军人员入户办理证件有哪些要求(入户)

本文目录

  1. 成都购房落户的条件
  2. 历史上有哪些未破悬案
  3. 有哪些我们一直以为存在,但其实历史上却从未出现过的人
  4. 历史上有哪些出名的叛徒结局又如何
  5. 消防员集体落户转业后怎么办
  6. 成都社保怎么转深圳有啥好
  7. 四川成都居民小组长管理办法

成都购房落户的条件

一是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二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历史上有哪些未破悬案

2004年“北京八大处双尸案”至今未破,而且我看到死者表姐发了一个帖子让人毛骨悚然,她说妹妹“托梦”告诉她杀人犯是一个算命的,这还不算什么,因为死者还托梦给自己的爸爸,也说是个算命的!只不过两人醒来后描述的那个“算命人”长相并不一致…

其实这件案子并不发生在八大处,尸体发现地是在六处西北面的一个山坡上,不属于八大处的管辖范围,但两个女孩当天说是去八大处爬山,所以网上都说成是“八大处双尸案”,我也不改名称了,就这么叫吧。

2004年7月25日,因为高考成绩不够理想所以想要出去走走的18岁女孩M约了邻居F第二天一道去离家不远的八大处爬山放松一下、散散心。由于F有个常年卧病在床的奶奶需要照顾,因此两个女孩约定好凌晨六点出发八点就回来。7月26日一早,北京下着濛濛细雨,两个小女孩按原计划出门了,据M的表姐回忆自己妹妹身穿一件红色上衣、背着一个红色的双肩包。

两个小女孩平常是比较乖巧的,尤其是F,说了8点会赶回来给奶奶做早餐就一定会回来,但是8点奶奶依旧没有看到自己的孙女回家便开始着急了,催促M的父亲打电话去询问一下(F没有手机)。电话接通,M告诉父亲说两人刚到达山顶,一路上很安全,待会就下山回家。听电话那头的声音两个小姑娘应该玩得很开心,所以父亲也没有多想,挂下电话就出门上班了。

到了中午一点,下班回家的M父亲发现女儿依旧没有回来,于是又打了个电话过去想催促两人赶紧回家,电话打通了,但始终没人接听,不过这时他觉得会不会是因为玩过头了直到中午才想起来要回家现在正在坐车回来的路上所以没有听到?应该就快到家了吧?想到这,M的父亲也没太担心…

中午1点半过后,双方家人依旧没有看到两人回来,M父亲再次拿起手机拨打了女儿的电话,但这一次他却发现女儿手机竟然关机了…可是,他又以为或许是女儿的手机没电了吧?说不定下午就回来了?因此还是没有引起注意,午休完又接着上班去了…

傍晚5点多,忙完一天的大人们回到家中发现两个女孩还是没有回家,这个时候“反应迟钝”的双方家长终于开始担心了,当下他们就决定一起上八大处公园寻找女儿。

来到公园,负责人告诉家属两个小女孩没有买票,应该是从后门爬进来的,因为他们不记得有见到过这两人,但就在公园的大门监控视频中家人却发现了她们的身影,并且两人身后几米远的地方还跟着两个男人。预感事情不妙的双方家属一面联系其他亲友一起上山帮忙寻找,一边着手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他们怀疑两个小女孩可能是被人跟踪此时已身处险境。

从7月26日晚上开始,由于进入大门以后就没有监控了,双方家人以及公园的保安、警察等50余人只能漫无目的地在各个角落拉网式搜寻,但始终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7月27日,死者的另一位姐姐在六处的一个小卖部发现有监控探头,抱着试试运气的想法她让店家调取了监控录像,并且果真就在视频里看见两个小女孩一闪而过的身影,可因为监控录像实在太模糊,他们无法看清两人当时是否有被人跟踪或者胁迫,只见她们正往山上赶路。

确定了一个最后出现地点后,搜寻重点开始转向六处的香界寺以北,这时,闻讯而来的小姑娘同学们也加入了搜救任务。

7月28日,警方怀疑M是约了网友在八大处见面,所以到其家中想要调取电脑聊天记录,不过凑巧她们家的电脑坏了,于是警方只能拿走电脑找技术人员恢复数据;同一天,两家人决定扩大搜索范围,对六处西北面的陈家沟也进行搜查,但始终无果;7月29日,家人带着她们的照片四处询问是否有知情人见过,其中一位老者看着照片回忆说26日早上7点多在六处的半山腰确实看到过她们,而且因为当时下着小雨,老人提醒她们此时不适合上山,但两个小姑娘说很快就会下来;7月29日晚,几个热心的女同学在某个野山上发现一间民房,还听到了狗叫声,甚至听见女孩的哭声!但因为她们也是孩子,谁也没有胆量靠近,只好拨打电话通知警方前来调查,可是直到天亮警方才赶到,进入屋内后仅在地上发现许多报纸和部分绳子;几天的寻找无果,家人知道两个女孩已经凶多吉少,30日搜寻结束后他们停止了搜索工作只是在家焦急地等待消息;8月1日,一个经常上山采蘑菇的老人路过陈家沟前的一条小路,在路坡上发现两具女尸,较高的全身蜷缩俯趴在山坡上,较矮的在那具尸体下方距离路面不到1米处,全身紧绷似挣扎“搏斗”状。两具尸体均已高度腐烂、头皮脱落,尸体旁边散落了许多毛发,经检测均为受害人毛发;接到报案后警方通知了两个女孩家属,经辨认,确定就是失踪7天的M和F。

法医尸检报告显示M是被人用钝器拍击颅骨而死【确定】;而F可能因为小时候学过散打,所以和歹徒有过激烈的搏斗,身上多处伤痕,死因也是颅脑破裂【存疑,我感觉这个说法不对,因为F身体紧绷,死前保持着“搏斗”姿势,那应该是撕扯中被掐后窒息而死才对,否则肯定不会身体紧绷保持“搏斗”姿势】。

至于有没有被性侵我不知道,没有公开,而据附近的村民说,两个女孩器官缺失,甚至眼球和后脑勺都被人挖去,但死者家属自己都不清楚是否有【内脏器官】缺失情况,因为警方也拒绝向他们透露…不过“眼球和后脑被挖去”这个说法M的表姐表示没有传说中那么恐怖,但确实有点诡异,因为头皮像是被人为剥落且腐烂严重,完全看不出人样,火化前给画了个妆都说看着非常恐怖…家属也是通过一双耐克球鞋才认出死者的,当然后来DNA鉴定也确定了她们身份…

警方有列出过几个嫌疑人,首先是M的前男友,但事后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因此排除了;之后是所谓的网友,可是据M的家属说电脑拿走后就没有了下文,按理来说应该是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网友;最后警方将目光转向了附近景区的工作人员,并通过测谎仪“锁定”了其中一个西山林场的看山人,而且当时对方也承认了。可让他带警方去寻找物证的时候此人却翻供死不认罪,最后或者是因为比对不上物证、证据不足也将其放了。

当然,前面说了,最诡异的就是死者的表姐和M关系非常好,案发后该表姐几次梦到对方,梦里女孩告诉她说自己是被山下一个“算命人”杀害的,对方年龄在40岁左右;而这位表姐的舅舅也就是死者M的父亲听她说出这件事以后被吓了一大跳,因为他也在梦中见到了女儿,并且女儿也告诉他说自己是被山下的一个“算命人”杀害的!但是两人都说出梦里M向他们描述的凶手长相进行对比后发现出入有点大…不过他们还是将这个情况上报给了派出所,当然警方是不会采纳这个说法的…

这太玄幻了吧?如果是一个人梦到那很正常,两个人都梦到,而且“职业”、年龄都一样!说巧合肯定说不过去了,更不可能是他们瞎编的,这种事,最不可能瞎编的就是他们了!

再之后警方悬赏十万征集线索,但是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这件案子也就此成了北京市的一大悬案。

其实北京市附近的山上出现过好多起这样的悬案了,一个多月前我写的任铁山老师失踪案距离这件案子的案发地也不远,而且就发生在此案后4年,之后还发生了多起未解悬案,如台湾商人失踪案等…所以北京的这些风景区、野山是不是有一个或者多个犯罪团伙?专门对“驴友”下手?只不过这个案子和那几起案件有不同点,这件案子有发现尸体并确认遇害了,那两起案子始终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可是这件案子我感觉之所以会出现尸体是“迫不得已”…因为很明显,该案的尸体发现地点不是第一现场!

前面我说了28号扩大搜索范围以后家属就有去过陈家沟附近,并且M的母亲明确告诉警方,发现尸体的那个小道上他们走过几次,确定当时没有出现尸体!那为什么要抛尸呢?而且抛尸地点虽然偏僻但绝对不隐蔽?如果我是凶手唯一能够让我这么做的理由就是知道警方马上搜到自家来了…所以这次是被迫的,可能由于第一次作案吧…

还是单独说这件案子吧,几个问题:

在八大处大门监控视频里面跟在两个小女孩后面的两个男人是她们的熟人吗?还是尾随的陌生人呢?在六处小卖部的监控探头里有没有再捕捉到这两个男人呢?同学发现的那间房子有没有嫌疑?死者的表姐说确定同学听到了女孩的哭声,并且绝对没有骗人,可是她们基本上一晚通宵盯着房子,天亮警方赶到以后发现屋内空无一人,只有报纸和绳子,那即便里面的人不是两个受害者,又是如何在几个同学眼皮底下消失的呢?有没有调查这间房子是谁的?是否有受害人逗留过的痕迹?死亡时间我也不知道,如果确定在29号以后的话这个房间可能嫌疑真的很大吧?接上一个问题,假如同学听到的哭声是失踪的两个女孩,也就是说死亡时间在29号以后,可不管是受害人家属还是当地的目击村民均表示死者尸体高度腐烂、头皮连着头发剥落,尸体被发现时间是8月1日早上,那也就仅仅隔了3天,尸体的腐败程度有那么快吗?受害人是否有被性侵(都说M长得很漂亮)?这个太重要了,但死者家属说没有,警方也没提,应该是没有受到性侵了,否则这个问题没必要隐瞒。那么问题就来了,凶手的杀人动机是什么?劫财是不太可能的,家属反映当天她们只带了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出门,其他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物品,那既然不是财不是色,真的是为了人体器官?前面说了,尸体被发现地不是第一现场,那么就有移动尸体的行为,一个人要移动两具尸体(M身高165、F身高155,两人体重在100斤),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再说如果一个人要控制住两个成年人可能也不容易,所以是不是凶手不止一个?会不会真的就是在八大处门口拍摄到的两个男人呢?M的手机是否有找到?如果没有出现在尸体身边能否通过移动公司定位出手机最后的关机时间、地点以及之后是否有开机过?记者在8月4日有前往案发地附近,沿途发现一副白手套以及两把铜锁,是警方留下的还是游客或者嫌疑人留下的?警方会这么随意吗?

我认为同学发现的那间小屋是关押受害人的地点可能性不大,因为要在这个地方关人并且关了至少3天不杀害的话实在太过危险了,更何况还要转移出去呢?而警方之前“锁定”的嫌疑人我也觉得不太靠谱,测谎仪这个东西本来就没啥用,错误率高,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可能不被允许睡觉才不得已承认了吧?

所以我倒觉得死者“托梦”给表姐及其父亲说到的那个“算命人”好像要更可靠些…猜测一下案发的可能经过:

两个女孩当天下山后碰到了一个自称“会算命的人”,可能本来M高考成绩不太理想,所以想要对方算一下学业运,遭骗到其家中后被控制,因为某些目的(也不排除被性侵)达成后将两人杀害,临死前F还和嫌疑人进行了一番搏斗。而且凶手不止一人,有可能是2个甚至3个,或许之前监控里发现的那两个男子就是“踩点人”,也就是两人在跟踪期间听到了对方的谈话,得知M高考成绩不理想,于是通知山下的“算命人”以此作为突破口进行诱骗;由于害怕警方扩大搜索范围查到第一现场,凶手连夜将两个女孩尸体运出来并且抛在一个虽然偏僻但却不隐蔽的地方,因为他们知道这个羊肠小道每天都会有人经过(经常去爬山的人表示确实常在那走,陈家沟上山采蘑菇的村民也会走那条路),一定会在警方搜到囚禁、杀害女孩地点前被人发现,抛尸时间应该在7月31日晚到8月1日凌晨。而根据“远抛近埋”的抛尸特点,第一现场应该不在陈家沟,我认为会是在图二西边的板凳沟或者陈家沟西边的转马台。为什么不是陈家沟北边呢?因为如果往北走就很大概率要经过陈家沟,这途中难免会被村民遇见,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在抛尸点东北边的西山林场,不过看地图可以发现那也要经过一个十字路口甚至能够遇见非常多的游客(我指骗女孩过去的时候),但去板凳沟和转马台却可以避开人群走人烟最为稀少的山路,不管去时还是抛尸时。只是要去转马台也得横穿过黑陈路,所以较大概率第一现场应该在板凳沟吧?另外两人是下山的时候遇见歹徒(不管是不是所谓的“算命人”,凶手都一定只能是在山脚下某个地方才好动手胁迫或者诱骗),位置大概在翠微山或者宝珠洞山脚下的那条山道,此处距离板凳沟更近了!

总之,这件案子会是一个永远的谜案了,除非凶手自己承认。女孩子真的不应该独自去爬山,哪怕有一个伴!因为你面对的歹徒可能不止一个,特别是这种在野外作案的山匪!

有哪些我们一直以为存在,但其实历史上却从未出现过的人

莎士比亚

很多人都认为莎士比亚是真实存在的,因为他有很多著作,也有画像。不过莎士比亚只是个笔名,真人是否存在,一直备受争议。根据后人研究发现,莎士比亚的子女都是文盲,作为一个举世闻名的戏剧家和诗人,很难想象莎士比亚会让自己子女目不识丁。

而且莎士比亚并没有留下手稿,他仅存的6个签名中,没有一个清晰可读的。同时期的文献中也没有记载一位叫“莎士比亚”的戏曲家。而且,他的遗嘱中没有涉及到他辉煌的戏剧事业,只是说明自己的遗产分配。因此包括马克吐温,保罗尼采等很多人质疑,在莎士比亚故居中终老的人,可能并不是莎士比亚。

在伊丽莎白时代,shakespeare是戏剧行当里相当流行的词语,致敬希腊神话中主管艺术的雅典娜,因此“莎士比亚”(Shakespeare)可能只是一个或几个作者创造出的一个虚拟形象。

1875年,一个名叫詹姆斯魏尔摩的神甫提出,“莎士比亚”是一个创作组合,Shakespeare每个字母代表一个真实人物,S是英国诗人埃德蒙斯宾塞、H是医学家威廉哈维,A是伊丽莎白剧院主演爱德华阿莱恩,KE是约翰坎普,S是演员威廉姆斯莱,P是戏剧家乔治普利,E是艺术家保罗艾丽曼,A是政要爱特罗,RE是沃尔特莱利。

因此,莎士比亚很有可能是一个类似咪蒙,十点读书这样公号的存在,由一群笔者在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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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谷子

鬼谷子王诩,是纵横家的鼻祖,对后世的阴阳家、兵家、道家学说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苏秦和张仪都是鬼谷子的弟子。孙膑,庞涓,商鞅,李牧,王翦等各个时代的翘楚都深受鬼谷子智慧的影响。

正史对鬼谷子的描述,非常之少,并且连鬼谷子的生卒年都不知道。而且根据查看鬼谷子门人的几人行动时间,有不少的差别。所以很多人认为,鬼谷子并不是指王诩这个人,《鬼谷子》这本书也不一定是其撰写。鬼谷子反而是一个像“新东方”培训机构。

唐朝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就认为,“苏秦欲神秘其道,故假名鬼谷。”鬼谷子其实是苏秦为了让自己看起来神秘一点,厉害一点而自称的。

另外,张心徵在《伪书通考》里,认为“鬼谷者,谓无其人,犹无是公云尔。斯说得之。”他认为鬼谷子根本不存在。

而且,根据《战国纵横家书》可以知道,苏秦其实和张仪并不是同一时代的人,所以说,鬼谷子这个人不存在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

历史上有哪些出名的叛徒结局又如何

说几个特殊的叛徒吧,抗战时期,有一位日本军人,给游击队送了一车弹药。

1933年,吉林。周保中领导的“抗日救国游击军”在汪清县大梨树沟附近遭遇日本关东军。

和数千名日军激战的间歇,游击队员们去收集战死日军尸体上的弹药。忽然,他们发现在嘎呀河边的一处松林中,有一辆日本军车。这辆车的发动机已经被破坏,车上满载着子弹。

在旁边的一具日本兵尸体上搜到一封信,上面写道:

亲爱的中国游击队同志们:我看到你们撒在山沟里的宣传品,知道你们是共产党领导的游击队。你们是爱国主义者,也是国际主义者。我很想和你们会面,但我被法西斯野兽包围走投无路,我决定自杀。我把我运来的10万发子弹赠给贵军。请你们瞄准日本法西斯军射击。祝神圣的共产主义事业早日成功!关东军间岛日本辎重队共产党员伊田助男1933年3月30日

之后,伊田助男的遗体,被抗日游击队和马家屯的群众,安葬了起来。和他安葬在一起的,是其他牺牲的抗日游击队烈士。

伊田助男事件惹怒了关东军上层,他所在的鳖刚村一旅团全体官兵被集中“思想整训”,之后被撤销了建制。

坂本寅吉,日本反战同盟会会员,1943年任义乌县楂林的日本侵略军采伐队队长,在此期间为抗日武装力量提供大量情报、药品、日用品。

1945年投奔抗日武装力量,1947年加入我党,1948年在淮海战役中牺牲。

绿川英子,原名长谷川照子,日本世界语学者和作家。

从1937年开始,绿川英子就来到中国,积极参加抗日活动。上海失陷之后,她就辗转来到武汉,参加国民党电台的对日播音。

在播音当中,绿川英子全力以赴的揭露日军罪行,报道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日本的《都新闻》说绿川英子是“用流畅的日语,恶毒地对祖国作歪曲广播的娇声卖国贼”,她在日本的亲属也受到株连,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竟寄恐吓信给她的父母,要他“引咎自杀”。

1941年7月,周恩来见到绿川英子时对她说:“日本军国主义把你称为‘娇声卖国贼’,其实你是日本人民忠实的好女儿,真正的爱国主义者。”

当然,除了他们之外,还有不少日本反战人士,背叛日军,投入到抗击日军的战斗中来。

他们是“叛徒”,也是受人尊敬和怀念的人。

消防员集体落户转业后怎么办

据政策宣贯:参加集体转制的干部转改落户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落户,可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的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和落户政策执行。所有集体转制单位的干部,在转改落户去向上均按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部队的特殊照顾政策掌握。

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本文对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仅供参考。

1.

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2

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的大城市基于实际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市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购房落户的,各地要求不一。如:北京市要求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满4年;天津市要求通过购房、投资方式将配偶落户天津的,须满足蓝本户口转红本户口满2年(蓝本转红本约需4年);重庆市要求,在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6年、落户须满3年,在非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4年、落户须满3年(如转业干部本人是重庆郊区县入伍的,在主城区购房落户,取得房产须满5年、户口须满2年);江苏省规定,配偶经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的,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通过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南京户口的,不予接收。

3

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非撤并降改移部队。相关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4

投靠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本人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为独生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籍父母离退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正常渠道(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取得的常住户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6.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非正常渠道(购房、投资、投靠亲友、挂靠人才市场等)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父母(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要求与配偶购房落户相同。部分省市要求,投靠子女安置的,子女须已成年、参加工作。

5

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新疆明确,地区、自治州比照地级市执行。

6

对立功和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服役人员照顾安置一些省对功臣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照顾。浙江、江西、贵州省规定,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贵州省荣立3次三等功亦可)的,可在所到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湖北省规定,凡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青海省规定,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寒缺氧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海拔3000米以上边远艰苦地区连续服役满15年,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满10年的,可在西宁地区安置。

7

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申请跨地安置的,须出示有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

注意事项

需要理清几个概念

祖籍:依中国民俗文化,祖籍追溯三代,指爷爷奶奶稳定生活地及父亲出生长大的地方。

籍贯:一般指本人出生并随父母生活、长大的地方。

原籍:多指籍贯。

入伍地:一般指本人有稳定生活基础(有常住户口)并通过兵役机关应征入伍的地方。

各省军转安置政策普遍规定,从高校毕业接收入伍的,高校所在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违反征兵规定异地入伍的,征接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一般来讲,原籍和入伍地应是同一地。需要注意的结婚时间要求部分省市为防止假结婚,对结婚时间有要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规定结婚须满1年;江苏省规定,非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留南京就业的,婚前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重庆市主城区要求结婚时间满2年,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年;成都市要求结婚满2年,在主城区安置的还要求落户满1年,再婚进成都的,再婚时间需满1年;厦门市规定,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厦门市工作或属于调入工作的,在厦常住户口须满5年、结婚须满3年。需要了解的军改期间规定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但也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落户),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成都社保怎么转深圳有啥好

一、申请异地社保转入深圳的条件如下: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深圳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申请转入时在深圳市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在深圳市未参加养老保险,但在其曾参保的统筹地区不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累计年限满15年或符合在我市延缴条件的); (3)非广东省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不含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可以申请转入。

二、转入流程

符合转入条件的,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前往社保机构受理窗口办理: 1.网上服务系统预申请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结算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2.居民身份证;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非随军家属); 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随军家属); 5.如有我市金融社保卡的必须以此卡作为指定账户,本人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可提供在我市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目前仅限中、农、工、建、招、交、中信、平安、农商九家银行。(注: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申请转入时需提供) 6.经办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

四川成都居民小组长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青年。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对居民宣传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积极兴办和组织、支持居民兴办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艰苦朴素、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困助残、爱护公共财物,树立文明礼貌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本居住地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等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五)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卫生、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监督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

(七)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教育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完成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兴办的经济实体、便民利民社区服务业,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依法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收支帐目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经济组织和受益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主要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三届以上,因年老体弱等正常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离职后有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离职时居民委员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开支。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或改造居民住宅旧区,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设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协调处理组内各项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小组讨论同意,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但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有关单位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单独成立的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的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提名,与居民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领导小组宣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对不称职的成员,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换。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可召开居民会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撤换或补选的,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任免由居民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居民会议

第二十七条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并讨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或补选。

(四)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五)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居民会议的决定,全体居民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居民会议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全体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随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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