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成都市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成都流动人口查询平台,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成都市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安成都】
2、在公众号底部选择“蓉警服务”
3、点击“流口申报”或直接扫描成都流动人口信息申报二维码
4、按照提示输入个人信息。
二、政策规定
1、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2、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3、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4、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6、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7、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8、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9、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10、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三、违规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3、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4、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来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比重21.37%。
成都是一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文明城市,优越的自然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强劲的科技实力、广阔的市场前景,吸引着大批有志之士到成都谋求发展。据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登记结果显示:在全市常住人口1404.76万人中,扣除成都市辖区内的人户分离(以下口径相同),外来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成都但户籍不在成都并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下同)300.1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重21.37%。
主要是四川其它地方的人,河南人,陕西人,山东人,贵州人。
成都外来人口主要来自周边地级市,因为当地产业不够完善,所以被成都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而来。还有就是人才引进,成都作为新一线城市,人才引进也是外来人口之一。
主要来自河南陕西山东贵州。
成都外来人口主要来自成都周边城市及省,比如南充,内江,达州,重庆,宜宾,德阳,绵阳,资阳,泸州,西藏,新疆,甘肃。
从人口来源来看,“新成都人”主要来自四川省内的其他城市,流入占比超过总数。
因为双流不仅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也比较多。
看一个地方的街道或者商圈是否人流密集,除了看本地区的经济产值之外,还需要看人口的流动性。双流作为成都的交通干线汇集点,不仅仅包括南方的主要公路,还包括航空所带来的人流。
本地区密集的人口,再加上丰富的人流,就构成了最密集的街道。
年审时间是对应上次时间一年内。
申领居住证之前,需要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申领居住证。(也就是说:你需要办理居住登记满了6个月后,才能去办居住证,而且这半年不能加急的哦)
(一)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以下居住地住址证明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二)申报方式
1、线下办理:
(1)现场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2)采集点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1、上海
2、广州
3、深圳
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蓉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在蓉居住的中国居民(以下统称来蓉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在蓉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居住证是来蓉人员在蓉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人社、房管、经信、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全市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市级部门、区(市)县之间人口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申报居住登记是来蓉人员的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来蓉人员、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令第279号文要求申报居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蓉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在蓉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6个月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第九条来蓉人员申领居住证,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申领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蓉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区(市)县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蓉从事有关活动、参与社会事务,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在为来蓉人员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时,应当核验来蓉人员的居住证。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持本人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和按规定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令第66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办理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领条件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领。
政策解读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证件申领和管理、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使用和核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生效日期等六个方面内容,与国务院《条例》精神、规定完全吻合。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实施办法》中体现我市的特点是:
(一)居住登记。为确保及时掌握来蓉人员信息,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对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的来蓉人员纳入居住登记范围,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居住时间满6个月的,将居住登记作为申领居住证的前置条件。同时,明确了申报人为来蓉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出租房主(详见第七条)。
(二)证件核验。为了确保来蓉人员凭证享受服务便利落到实处,明确规定持证人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时,相关部门应当核验其居住证。公安机关对持证人的居住信息有权进行上门核查(详见第十六、十七条)。
(三)服务便利。为了确保政策制定既符合国家规定,又适应我市资源承载能力,《实施办法》要求,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详见第十四条)。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停止办理
由于《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0号)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居住证发放范围、申领条件、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废止《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办法》,停止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限及换领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内的《成都市居住证》继续有效,在办理年度签注手续后,可换领新版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予以换领。
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目前,市发改委依据“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已形成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居住证积分享有不同层级的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科学制定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鉴于《试行办法》还在研究论证之中,将待市发改委牵头继续完善后择时出台,并搭建与之配套的信息化平台。
问题解答
一、成都办居住证需要什么资料?
【答】成都办居住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二、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4、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5、《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三、成都办居住证要多久?
【答】居住证办理,根据相关文件显示是大概15日以内可以发证最长不超过30天的。由于居住证办理涉及到核查资料,回访等流程,具体最快领取时间是需要公民到当地居住证办理机构进行明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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