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附加条件的保证具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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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附加条件的保证具有效力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 附加条件的保证具有效力吗

3、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4、 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

二、附加条件的保证具有效力吗

附加条件的保证具有效力吗

没有效力。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有赖于第三人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火执仗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鬲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四、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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