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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权证办理时间一半为半年至一年。
大产权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分为五个程序,即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申请租赁补贴的成都户籍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且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是成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申请人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年人,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4)申请人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成都市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处于缴存状态。
申请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5万元);
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
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5万元);
2.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无产权过户记录,无其他住房保障;
3.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
4.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已缴纳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必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一致。
申请人为非成都户籍公务人员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一致的企业(机构)工作,其中非成都户籍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得分在20分以上。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考核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毕业5年内取得相应学位(含5年,国外大学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国外大学取得的学位和学历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房地产法规
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3年内转让财产(包括出售、赠与、征收、离婚及财产分析或自行委托拍卖等。),转让房产的面积应计入自有面积
申请的家庭成员应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18岁以下的儿童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成为家庭成员。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和未婚子女;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丧偶或离异的儿童;父母双亡的未婚兄妹。
1、新成立用人单位;
2、按照规定为职员缴纳社保费用。
办理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它有关证件。
【注】:具体办理所需资料依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发放社保登记证。
【部分城市社保登记证办理】:北京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广州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指南、成都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程序、上海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惠州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指南、青岛社保登记证办理流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双方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所需材料:
1、租赁合同,对所提交的各种证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其他文件。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2、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将房屋出租的证明。转租的房屋,转租合同应当经过原出租人书面同意、有效的凭证。对共有的房屋,要提交共有人的同意书,凡合格的,即通知当事人领取《房屋租赁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供自助机、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即时办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
(二)签章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拟定的商品房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并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能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的,不再上传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四)备案赋码。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第八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证明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三)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四)商品房依法被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买卖的;
(五)商品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
第九条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三章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二)除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三)买卖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商品房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网签备案系统在楼盘表相关信息更新后自动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由单方办理的除外)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共有方式及份额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三)减少共有人的;
(四)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五)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六)房屋成交价格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准予备案变更。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证明合同内容记载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办理。
第四章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六条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任一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由双方办理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身份证明及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或者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形且无法补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注销;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但已被处分或者限制处分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网签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
(二)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
(三)为购房人提供不实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6〕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网上预约是指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预约系统先预约不动产登记现场办理时间,预约成功后,可以在预约时间办理房屋登记。
网上预约时间定于上午9:00至下午6:00开放。
预约限制:
请严格依照预约的时间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若提前或超出预约工作日的将不予受理。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预约时间内到场办理登记的,请及时取消预约。未按时到场申请办理的,将被记为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满3次,您将不能再享受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服务。
预约不成功的处理方式:
若申请预约不成功,请核实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的情况。如有,请与有关单位联系解除限制信息后,再进行预约申请。若暂时无法申请预约,请按传统方式排队取号办理。
预约成功后的处理方式:
预约成功后,预留手机将收到预约号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请预约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在预约办证时间段内到场办理,其中散件需到咨询台换取预约优先受理号。
联系电话
若有不明事项,请于9:00-12:00或13:00-17:00(周末节假日除外)拨打12345(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西华门街32)),85150257(城南分中心)。
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蓉易登”平台可以全程网办。
“蓉易登”全程网办模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是指申请人通过“蓉易登”在线办理专区中全程网办模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上传申请资料电子影像。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将纸质资料邮寄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受理、线上缴费、登簿后完成办理,纸质证照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给申请人,并支持在线下载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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