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医疗事故鉴定要满足什么程序要求的问题,以及和医疗事故做医学鉴定还是做司法鉴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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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但第三方应具备相关资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三、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应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尸体检验费。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发生了医疗事故,是医调委调解还是起诉比较好?哪种解决对患者更有利?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事情不大,双方争议不多,建议调解。这样的话速度快,节省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
如果事情复杂,双方争议大难以调和,没办法只能诉讼。但是诉讼费钱费力,拖延时间长,对证据要求高。
总之调解还是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以上回答供参考。
【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这个问题,出现医疗事故时,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
1.医院管理部门:可以向医院的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科投诉,他们负责监督医院的运营和管理,并处理投诉事项。
2.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向当地的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他们负责监督卫生机构的运营和服务质量,并进行调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3.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向卫生计生委投诉,他们是卫生领域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卫生机构的工作,处理投诉事项。
4.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投诉,他们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可以协调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5.司法部门:如果医疗事故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损害,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报案,他们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应根据当地的管理机构和法律规定来选择投诉的部门。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事实上,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建议患者先跟医院协商处理,但是患者也有必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患者在跟医院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医院出具病例资料,患者是可以查阅并复制病历资料的。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又对医学一窍不通,只能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可能还不是太准确。
一、疾病和残疾是明显不同的简单地说:疾病大部分是后天性的,先天性的疾病相对比较少一些。残疾,在一定程度上,即有先天性的,如智力残疾,也有后天性的,如伤害引发的肢体残疾。即:残疾与疾病是有明显不同的。
二、疾病与残疾又是相伴相生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病治好后,身体完全恢复,没有后遗症。但有些严重疾病经过彻底治疗,整个治疗过程己经结束,但器官功能恢复不到以前的状态,留下了明显了后遗症,严重的就是残疾。例如:小儿麻痹的后遗症就是一种严重的致残性疾病,发病的结果造成患儿的肢体终生残疾。又如,骨质增生造成的腰疼、腿疼,进而丧失劳动能力,就是肢体残疾。耳内发炎造成听力终生受损,就是听力残疾。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有时侯,疾病与残疾又是一体两面,即可以叫疾病,也可以叫残疾。如精神类疾病,一旦发病治疗不愈后,或治疗之后反复复发,其实就是精神残疾。用一句话大致概括一下:疾病造成的严重器质性、功能性后遗症也就是残疾;反过来,残疾不仅会造成人体整体功能下降,还可以诱发其它类型的疾病,导致人体功能的进一步下降。所以,疾病与残疾实际上是一对难兄难弟,不能截然分开。更通俗地说:疾病能造成残疾,残疾又会诱发其它疾病,进一步加重残疾程度。
三、重病患者能不能评残?由什么部门鉴定?申报时要提供哪些资料?既然重病可以导致人体功能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当然也就是残疾。但有一个前提:疾病治疗己经完全结束,造成的功能损害也处于稳定状态,这时就可以申请进行残疾鉴定了。
申办残疾人证的程序为:1、申请。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需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2、受理。残联对申请资标准进行确认。3、评定。由残联指定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符合残疾人条件的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五天。4、残联审核、批准并发放残人证。当然,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不会核发残疾人证。
很明显,鉴定机构为残联指定的医院,领鉴定表的地方是当地县级残联,除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之外,不再需要提供其它资料,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医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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