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部分当事人上诉能行吗(民事二审可以上诉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二审败诉不可以上诉,但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二审部分当事人上诉能行吗(民事二审可以上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的立法例及在我国的变迁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诉法典,关于上诉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可概括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民诉法典中;第二种为法院审理范围受当事人上诉范围限制。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修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控诉人在控诉理由书上提出的范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部分是依照他们的处分权以不作为的方式决定的,法院再对其进行干涉则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第三种是折中主义,即法院有限审查与正当干涉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制度。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经历了从全面审查到有限审查为主、国家干涉为辅的变迁过程。如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种规定体现全面审查的做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我国以法院有限审查为主、国家正当干预为辅的上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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