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呢?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什么理论和实践支撑?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什么理论和实践支撑、婚内伤害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第一,复合性。
在行政诉讼中不再只存在着单一的行政诉讼,而是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关联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具体而言,本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就可能产生民事争议,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行政纠纷和得民事纠纷交织在了一起。这样一来,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仰仗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三,主从性。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主要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属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复存在。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成立。
第四,目的特定性。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的消极后果。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最大的理论问题莫过于担心司法权会不会干预行政权?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行政权与司法权各自不同的属性决定他们只能发挥不同的作用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虽然同属于执行权,但是两者大有区别。他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是判断权,而行政权是管理权。”他们之间的具体区别是: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司法权具有中立性,行政权具有鲜明倾向性;司法权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行政权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司法权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具有权力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职业具有法律性,最初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法律职业性特征;司法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先定性;司法...
刘某的妻子脾气很不好,经常与刘某争吵打骂,为此,刘某提出要求要与妻子离婚。可是,起诉两次都因种种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最近,他妻子又嫌他经常不回家住与其撕打时,将他的一只耳朵给咬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刘某不但又提出要求坚决要与其妻离婚,而且还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1万五千元,可是,有人讲,在目前刘某与妻子还没拿到离婚证的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因为婚内没有这一说。刘某因为实在与其妻子难以和好,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执意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判决其妻缓刑的同时,还判处其妻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1万元。
律师说法:
该案当事人刘某不但有向其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有法律依据,这是...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分别采取不同的纠正方法:
1、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多次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3、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没有具体受损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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