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对象,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为什么不能是单位?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伪造货币罪的对象、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伪造货币罪的概念、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对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伪造货币罪的对象,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本文目录一览:

1、 伪造货币罪的对象

2、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3、 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4、 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对象

一、伪造货币罪的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有人认为,外汇兑换券是限定在临时入境的港、澳、台、各国华侨及外宾五种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它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性质是不一样的。

我们认为,外汇兑换券虽然在发行时并未明确属于国家货币还是有价证券,但其实际上是作为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使用的,它与人民币的基本职能并无实质差异,中国银行发行也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发行人民币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应把外汇兑换券视为广义上的人民币看待,这也是我国理论上的通行看...

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伪造货币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的客体要件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

三、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何认定伪造货币罪

认定伪造货币罪,首先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对象

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对象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包括能够在我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几年,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上升,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了货币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货币的规定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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