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违法表现形式是什么意思?偷税罪的违法是怎么构成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偷税罪的违法表现形式是什么、偷税罪的违法是怎么构成的、偷税罪的问题有哪些、偷税罪的主体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偷税罪的违法是怎么构成的
3、 偷税罪的问题有哪些
4、 偷税罪的主体是什么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
偷税罪是常见的涉税案件之一,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类似无证经营者偷税的情况,是否认定为应具体分析;偷税罪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起刑标准的行为。偷税数额虽未达到法定起刑标准,但是多次偷税,并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亦构成偷税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偷税的手段和方法千奇百怪,但犯罪形态无非如下几种: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
1,对于无证经营者
理论对此类主体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税法以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行...
关于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
偷税罪的违法表现形式是什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偷税罪的违法是怎么构成的、偷税罪的违法表现形式是什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