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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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本文目录一览:

1、 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2、 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3、 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吗

4、 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保障保证人求偿权实现的制度。因此,只要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就要承认保证人的代位权。代位权实质上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

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区别:

(一)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二)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三)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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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案情】

2013年7月6日,王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吕某口头协议,向吕某借款5.6万元,借期为两个月。王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卜某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没能如期归还借款。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卜某及卜某的妻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要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吗,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

三、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吗

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吗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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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可约定放弃,保证人主要是与债权人的约定。

(一)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共存的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保或人保担保范围的,基于公平理念,从保证责任补充性出发,《物权法》第176条采用优待主义,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而赋予保证人物保先索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执行债务人物保未果或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方可就剩余债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从性质上讲,该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行使由保证人自行决定,并不妨碍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二)一般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举重以明轻,连带保证人也可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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