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书
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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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子李某某曾在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不久因病死亡一事,张某某纠集其亲属数10人...
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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