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范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
了解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司法历史和现状的人一定能够解读“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的潜台词。制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已经与现实需要严重相悖,各国通例以及学术界普遍认为,“合法排污”或者“达标排放”并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该规定也与后来制定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环保单行法的规定不一致。
由于短期内并无修改民法通则的时机,学界和实务界一般对前述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做扩张解释,以避免实践中的矛盾。
相比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次二审稿有了关键突破,不再以“违法性”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可谓意义重大。
然而结合二审...
一、是责任方式不完善
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也规定了侵害排除,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但排除侵害对工农业发展有较大影响,难以兼顾产业发展与公众权益的保护,实际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二、是赔偿范围失于狭窄
环境污染损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物损害外,往往还会造成间接的、潜在的或长期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损害。这种环境污染损害既难以估量,又无法准确预测或推算,并要在很多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现行环境法律制度规定只对直接损害赔偿,而环境污染造成的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影响就得不到赔偿。这不但损害了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又使环境污染者逃避了应负的环境责任。
三、是因果关系推定缺乏细致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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