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费用和破产费用哪个范围广,清算中的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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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和破产费用哪个范围广,清算中的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怎样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清算费用和破产费用哪个范围广

2、 清算中的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怎样的

3、 清算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4、 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

一、清算费用和破产费用哪个范围广

破产费用范围更广。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

二、清算中的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怎样的

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破产法特别规定的产物,与合同法等实体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不同。对可撤销行为的判断不以个别债权损害为标准,而是以违反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为标准,主要针对破产中存在的欺诈性...

三、清算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两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等问题。

新破产法草案中曾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正式通过时删除了相关规定,仍基本采用商法人破产主义,在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虽然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制度的实际调整范围,但将两法之规定统一,解决了法律体系与适用之矛盾,使破产程序可更为规范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

四、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中的问题

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在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中,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原未承认的破产债权予以认可时,人民法院须慎重使用以调解书确认债权的方式。即时使用调解书,一般也应要求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对该债权确认诉讼的调解结果无异议,否则将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对该债权异议的诉权。实际上,法院释明后一般可避免使用调解书,而采取管理人修改债权表,然后该债权人撤诉,然后再就该债权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的方式来确认债权。”最高法院这个慎用调解的意见是很正确,依笔者的个人的意见,破产债权人确认纠纷不应当调解结案,全部以判决的方式进行,既严谨,效率又高。调解结果经全体债权人确认;或者管理人更改债权表,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后,债权人撤诉,均是从理论上看很正确;但由于债权人大会不好组织,会议时间宝贵,要求全体债权人对单个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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