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有哪些特点和作用?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何区别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票据时效有哪些特点、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何区别、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票据时效怎么计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票据时效有哪些特点
4、 票据时效怎么计算
1.票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注:本文仅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视角,英美法系对票据时效没有特别规定,票据时效只是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注:在票据法理论中,主债务人既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均为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上述两种立法例虽各有其独特之处,但共同的是,相对于其民法上的时效而言,票据法上的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依民事权利性质的不同,其...
票据时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第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可以说,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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