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非转让背书的通常款式具体是怎样的、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2、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3、 非转让背书的通常款式具体是怎样的

4、 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

二、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

二是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这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业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被拒绝付款...

三、非转让背书的通常款式具体是怎样的

1、委任取款背书或者质押背书款式,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且准确无误,否则,背书人承担由不正确记载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2、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上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签章应当符合条件;

3、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欠缺日期,也具有可推测性,依法也可以直接推定为票据到期日之前。如设质背书,推定汇票设定质押,为背书票据的到期日之前。

4、背书“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通过这样的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的票据权利,自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对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重复记载,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在“非转让背书”的款式问题...

四、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也就是可以这样理解,当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其质押权时,须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若背书不具有连续性,被背书人应当举出其他的证据,否则,会遭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在一般的情况下,设质背书应以未到期的汇票设定质押而为背书,被背书人只是取得质权,并非取得票据权利,因此设质背书必须记载设质文句,应记明“质押”字样,否则对善意取得人应负转让背书的责任。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即为质权人,有收取汇票金额的权利,虽然汇票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作为被背书人的质权人,但是质权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除外。在理解质押背书的效力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被背书人行使质权,必须以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条件,如果背书人如约履行债务,则被背书人就不能行使质权。但是,被背书人为保证实现其质权,在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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