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有哪些人参与?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中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有哪些人、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吗、民事诉讼中有义务作证的是哪些人、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吗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吗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再行起诉,即使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对此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通常被作为法律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但其只明确规定了对生效判决、裁定不得再诉,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某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二是裁判的既判力,即民事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得...
民事诉讼中有义务作证的是哪些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综上所述可知,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绝,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民事诉讼中有义务作证的是哪些人”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如下:(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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