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裁定书,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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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裁定书,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指定管辖裁定书

2、 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3、 指定管辖的案子需要重新立案吗

4、 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是什么意思

一、指定管辖裁定书

指定管辖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XXXX人民法院与XXXX人民法院因对……(写明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发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一案由XXXX人民法院执行。XXXX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XXXX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XXX审判员XXX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二、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一、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管辖权的滥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管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应效仿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管辖的立法模式,立足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案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制度,制定一般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规则,就能够主动担负起具体案件的管辖职能。除此之外的案件,才能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而对于立案管辖...

三、指定管辖的案子需要重新立案吗

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管辖权的滥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管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应效仿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管辖的立法模式,立足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案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制度,制定一般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规则,就能够主动担负起具体案件的管辖职能。除此之外的案件,才能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而对于立案管辖权已经确...

四、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当事人不能声明不服。在我国并没有此规定。但是德国、日本法律有此规定。

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法院指定的程序】:(1)对于申请指定管辖法院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2)对于法院指定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日本《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条【指定管辖】:第1款管辖法院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不能行使审判权时,该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根据申请,以裁定指定管辖法院。第2款由于法院的管辖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时,有关法院的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根据申请,以裁定指定管辖法院。第3款对于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不得提出不服声明。

指定管辖的适用

《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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