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下面案情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不正当的低价销售有何概念、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有何概念
200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俞某驾驶一辆农用车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俞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2时,俞某用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经勘查,责任认定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认定俞某具有自首行为,不能认定其有逃逸行为。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追究责任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俞某在发生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俞某具有逃逸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俞某的逃逸与自首行为应当一并认定。笔者同意此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
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的学者持不同见解。他们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是对因其先行为使他人人身处于现实危险的状态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并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完全不同。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基于先行为构成的不作为犯罪。
因为加重犯与基干先行为构成的不作为犯存在显著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是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为构成要件...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为了操纵或独霸市场,便不惜以暂时亏本的代价,将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销售,使竞争对手难以为继,倒闭或退出市场。在挤垮其他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以后,它又抬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这种貌...
法律咨询:
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怎么分析?
律师解答:
首先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降低成本价格和提高质量正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目标,降低价格本身也是竞争法在一般情况下所要鼓励的,对于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禁止只是基于保护竞争的要求而规定的例外情况,一般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把握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构成要件。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一般在法律上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主体、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察其法定构成要件。从主体上看,不正当低价销售的行为人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而且通常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综合性企业。这些企业一般资金雄厚,经营品种多,生产规模大,生产占有率高,经营风险小,具有优越的竞争条件。正是由于这种优越的竞争地位,他们才敢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而一般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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