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交通肇事罪法条有什么、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空间是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刑法交通肇事罪法条有什么
刑法交通肇事罪法条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在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进入审判阶段之前,交警部门都会对其进行调解,在这个阶段,有些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进而一部分案件履行了调解协议,在其中一些案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最终进入审判环节,法官又会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可以说交通肇事案件是适用调解较多的案件类型,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即交警部门已经调解完毕或者刑事附带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还有没有刑事和解存在的空间?
现在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往往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认为促成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就完成了刑事和解的主要工作。殊不知经济补偿只是刑事和解的一部分,要真正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必须充分重视刑事和解的另一项功能,即治疗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来源于叙说理论(narrativetheory),即将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视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从犯罪构成上谈两罪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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