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有罪,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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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有罪,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交通肇事罪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有罪

2、 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3、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4、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要如何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有罪

在理论界也有学者主张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具体包括:

1.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2.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

3.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所谓“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

1.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

2.暂时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正准备取得合法手续的人员;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被指派或主动承担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

4.为了保...

二、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前文所述,对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如果其单纯地逃离现场,不予救助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不具有等价性,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

三、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四、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要如何认定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及理解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解释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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