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呢?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之一?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哪些证明是离婚需要的证据、男方哺乳期内一般能否提出离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本文目录一览:

1、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 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3、 哪些证明是离婚需要的证据

4、 男方哺乳期内一般能否提出离婚

一、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如果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

二、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三、哪些证明是离婚需要的证据

哪些证明是离婚需要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

四、男方哺乳期内一般能否提出离婚

男方哺乳期内一般能否提出离婚

不可以,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哺乳期内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那就要看这时女方的哺乳期是否在上述的期限内,如果在,则一般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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