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成彩礼的处置方法?婚约不成立或成立后又离婚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婚姻不成彩礼的处置、婚约不成立或成立后又离婚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婚姻不成彩礼的处置
4、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在婚约期间的互相馈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日常交往的馈赠,例如送朵花、送件衣服之类的;另一种就是俗称的"彩礼”。对于日常交往中的馈赠,属于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所有权即已转移,是否另行达成合同进行返还完全依赖于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自然不需要返还。
而对于"彩礼”的性质,可没那么简单了,民法是注重民事习惯的,而送"彩礼”的习惯实在是太久远了,在历史上彩礼实际上是结婚的法定形式。我先把历史上的彩礼习惯在这里说一说,然后还请你看我以前的一篇小文章《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罚》,可能会对你的思路有帮助。
彩礼是古代结婚的程序"六礼”中的一礼,这"六礼”就说来话长了,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我分别介绍一下:
这"六礼”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礼”,而且这是比较规范也是很有影...
下面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鹏(化名)和被告徐*丽(化名)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10...
目前在学界关于婚约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附义务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虽然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而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可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但是,这种学说用在婚约财产返还时就不太可取。
1、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不得有违法律规定,把结婚作为赠送婚约财产所附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2、附义务的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某云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康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某白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2008年8月6日,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某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在被告的再三催促下,原告于同年6月20日按农村习俗送给被告订亲彩礼现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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