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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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本文目录一览:

1、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2、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3、 岳母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吗

4、 怎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一、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

一、“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扶养的含义

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一词是广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认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有无,认定标准至关重要。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首先,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例:

阿-明、阿-亮、阿-光是黄老伯与前妻生育的子女。1983年,经人介绍,黄老伯与梁*婆登记结婚,而梁*婆与前夫所生儿子阿-善也跟随梁*婆和黄老伯一同生活。

1992年,黄老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住房一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黄老伯名下。黄老伯和梁*婆一直居住在该房,直到2014年黄老伯因病去世。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梁*婆和阿-明等继子女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子女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

三、岳母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吗

被告人钱某出于电野猪出售以获利的目的,在树林周边私设电网。某日,朱某和儿子小朱及其朋友三人打猎经过此处,不小心触到电网,致朱某死亡,小朱受伤。

无疑,钱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朱某的妻子、儿子和岳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除了正常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外,还有一项就是朱某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因是朱某父母早逝,其岳母便与朱某家人共同生活,且朱某与妻子在婚前曾约定,婚后要共同承担扶养岳母的义务。就此,朱某所在的村委会还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以证实朱某的情况属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在生前实际扶养了岳母,朱某的死亡对其岳母的生活造成了困难,从损失填补的公平原则出发,应当支持朱某岳母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另一种观点则认...

四、怎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七旬老妪与一对年轻夫妇签约,招他们为义子、义媳,本想此后可安心颐养天年,不愁养老送终,无奈相处年余难遂心意

签协议养老送终。

年过七旬的谭-芳是个退休工人,无儿无女的她,独自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自建的一层平顶房。日渐年迈体衰却无人照料,找个心地善良的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意愿,在谭-芳的心里越来越迫切。于是,老人逢人便诉说自己的苦衷,还到社区求助。

2006年5月,有人把金城江区白土乡某村的覃-力夫妇介绍给了谭-芳。均是30出头的覃-力夫妇家在农村,也希望能住到城里,方便做生意,他们愿意按老人的想法,为谭-芳养老送终,待老人百年之后获得她的遗产。双方的想法一拍即合,很快初步达成口头协议。于是,覃-力夫妇带上孩子搬进了谭-芳家,和老人一起生活。见住房较紧张,覃-力夫妻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又出资对谭-芳的房屋进行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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