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本案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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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本案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

2、 本案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吗

3、 表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吗

4、 剥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合法吗

一、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

【案情】2011年11月,覃某智与其父亲覃某政因车祸死亡,父亲留下房屋两栋、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政二儿子覃某强占有。覃某智妻子莫某琳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向覃某强要求平分财产,遭到覃某强拒绝,遂将覃某强告上法庭。覃某强在法庭上辩称,其父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各项生活开支全由自己负担,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极少回家,对其父亲不闻不问,所以父亲遗留财产应由自己继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某智女儿具有代位继承权,代其父亲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莫某琳及其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莫某琳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之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

二、本案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吗

张-成与潘-英夫妇生前拥有房产9间,1999年1月17日,夫妇二人将其房产赠与给其长孙张-军6间、次孙张-利3间,并办理了公证。2002年10月15日、2003年6月14日,张-成与潘-英夫妇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张-军和张-利二人管理使用。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张-军、张-利二人便欲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却遭到了其叔叔(系张-成、潘-英夫妇之子)张-其、张-华二人的阻止。张-其和张-华认为其作为儿子,对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该房产应归其继承,父母不应将其财产送给张-军、张-利。

为此,张-军、张-利二人将其叔叔张-其、张-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争议的房产归其所有。

评析:

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应归谁所有,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归被告张-其、张-华继承,按...

三、表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吗

一、表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吗?

法定继承不包括表兄弟姐妹,必须是亲兄弟姐妹。

规定如下: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四、剥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合法吗

一、剥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合法吗

剥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不可以非法剥夺。

二、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家产吗

所谓的“家产”,就是家里的财产,这是老百姓一种笼统的说法。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财产都必须有个所有权,也就是说,财产是归谁所有的。在知道了财产的所有权归谁以后,才能知道谁有权处置财产。从名称上而言,家产的所有权属于整个家庭所有。但实际上,当发生特定的事件以后,家产可能就需要分家析产。

那么,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家产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剥夺。这里的非婚生子女就是私生子,就是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既然法律规定了私生子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那么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私生子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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