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内容?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是什么、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方式有什么不同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2、 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3、 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4、 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方式有什么不同的

一、免责条款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因此具有明显的约定性。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民法典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包括免责条款。

除《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一般规定外,《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专门做了规定。该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两项条款,被称为“黑名单条款”。

总之,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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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方式有什么不同的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根据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1).经过个别协商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和(2).由一方当事人与多数人缔约而预先制订,未经双方协商而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后一种即是所谓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可称为格式免责条款,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其实正如李*军教授指出的,“在现带社会中,大部分的免责条款和不公平条款是通过定式合同的方式体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研究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免责条款的研究,只是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相对更严厉些。

格式合同一词和绝大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国土壤的自生植物。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或者一般契约条款,在美国和日本称之为附和合同或者附意合同,在我国台湾又被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其名称也有不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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