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有哪些优点呢?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要求?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有哪些优点、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有什么原因,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一、由于总*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二、好的总*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
三、由于总*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还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
四、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五、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
一、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引入大陆地区不过十多年的历史,相比于欧美国家甚至台湾地区,都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特许人对于管控特许经营体系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的特许经营合同,重视程度还相当不够,这就直接导致很多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过于粗疏,对被特许人合同终止后义务没有详尽的约定。正是因为没有合同约定,当出现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时,特许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也无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对特许人较为有利的诉讼或仲裁条款获得救济。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被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必须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有详尽的约定,但由于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没有到被特许人门店处实际察看,平时整个特许体系的巡视力度也不够,导致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不知道被特许人在继续使用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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