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存在哪些问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决定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1、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决定书;
二、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三、办理时限
1、主要事实、合法性、适...
网友提问: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相关法律知识: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认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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