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中的违法所得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能否做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串通投标中的违法所得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能否做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单位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单位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
行政处罚主主体是指能从事管理活动,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而村民居委会也算一个组织,他们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
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社会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这好象已成定论。什么是行政主体?理论界认为,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持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是一个组织,虽然也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村民委员会不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援引我国宪法的规定,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这里的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管理活动虽然是对村民管束支配活动,但不认为是行政管理,但也没有说明这种管理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管理。
小编认为村民委员会对村...
单位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1、适用范围、条件。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里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量刑幅度,二是案件影响力。拿贪污贿赂犯罪来说,根据刑法规定,贪污、贿赂超过10万元以上者,法...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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