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毁损由谁担责任?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意思?今天给各位分享留置物毁损由谁担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留置走失孩童索要报酬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留置物毁损由谁担责
3、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留置物毁损由谁担责
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
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担保法》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当然也就成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这里的留置无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
由于留置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
一、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a第297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台湾民法第395条亦有此种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至于用孳息抵偿债权的次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二项规定:“孳息应先抵充债权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此种规定值得借鉴。虽...
留置走失孩童索要报酬行为人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一、留置走失孩童索要报酬
何某在街上行走时,发现一个3、4岁的走失幼童,何某遂将此幼童带回家。幼童的监护人为找回幼童,四处张贴广告,声称如有人将孩子送回或提供线索,将予以重谢,何某发现后,为不暴露自己身份,用公用电话与该孩童的监护人联系,讨要30000元报酬,当对方提出要先领回小孩时,何某就挂断电话,此后,何某多次用不同的公用电话与对方联系,商议报酬事宜,后双方约定在河坝见面,对方交酬金,何某将小孩送回,双方见面时,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双方在协商报酬时,何某一直将该孩童藏于自己家中,达10天之久)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何某究竟构不构成犯罪,有意见认为,何某与该走失孩童父母之间存在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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