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海上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哪些、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的、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是如何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保险期间;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相关知识: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和大多数的商务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害和责...
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公司和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株式会社、**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被拖运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
什么是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公司和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株式会社、**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被拖运方使海上...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公司和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运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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