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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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3、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4、 债权额的决算期如何确定

一、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抗辩权,乃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拒绝请求权人行使其请求权之对抗权也,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具体包括两种:一是给付拒绝权,亦即狭义的抗辩权,指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之给付之权利。

二是反对权,它又包括准抗辩权与再抗辩权两种。准抗辩权是对给付请求权以外之权利行使的对抗,如对抵销权行使之抗辩;再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之抗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功能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及其适用解释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要想起诉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二必须在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起诉保证人,如超过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无权起诉一般...

三、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通过上述华律网小编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基本上有三种情况,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

四、债权额的决算期如何确定

债权额的决算期如何确定

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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