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诉讼时效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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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诉讼时效怎么分类

本文目录一览:

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2、 诉讼时效怎么分类

3、 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4、 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二)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三)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怎么分类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分类

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针对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出现了二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本案中,**公司与陈某在2002年12月1日形成对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监他字第10号《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双方对帐时起计算。2001年9月和2002年2月**公司两次收到水泥款,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其后至2006年9月29日**公司起诉已有四年多时间,原告未举证证明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事实,故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陈某抗辩理由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理由是,本案中,**公司与陈某双方...

四、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δ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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