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抵押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如何处理、抵押权与质押权概念如何区分、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抵押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4、 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
抵押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
已出租房屋抵押的情形,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又想通过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时,抵押权就与优先购买权存在冲突。已抵押的物出租,除非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权的存在,否则,租赁权的不存在,自然无法产生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存在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了。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只属于承租人拥有,且只在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承租人才拥有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以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无论何种方式,只要租赁权存在于抵押物上,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如何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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