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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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2、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3、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4、 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吗

一、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特殊的消灭原因。

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特殊的消灭原因是: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日本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丧失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之丧失...

二、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留置权只有在留置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才能依法实现。就是说,如果留置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并限令留置人在两个月以内或以上的合理期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留置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与留置人协议将留置物...

三、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就目前而言,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而且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应当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对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得适用留置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

四、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吗

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吗

肯定是的,而且留置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属于法定担保权。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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