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内容?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都有哪些、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法定义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
刘某系福建省永定县某中学学生。2015年8月31日,刘某付给某中学保险费19元。某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人身和医疗保险格式合同。合同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出约定,即“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被保险人为包括刘某在内的397人。2015年10月14日,刘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被大货车撞伤。刘某被撞伤后,即被送入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肇事方赔偿刘某医疗费50657元。出院后,刘某以保险合同为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判」...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
一、什么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是指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专门对保险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主要是通过其所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力,实施保险监管职能来实现的。为了对保险业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责。
照保险监管机关的类型。可分为两种:一是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双轨制的保险机构。所谓单一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是国家成立单一的保险监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而所谓双轨制的保险监管机构,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保险监管机关,在各自的监管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保险监管体制。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目前中国保监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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