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是什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时怎样划分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包括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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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
目前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并非完全都是由保险人拟定的风险排除事项。有的条款是对法定免责事项的重复,如上述第2种条款;有的条款则是对投保人严重违法事项的排除,如上述第3种条款;
有的条款则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一步限缩保险人的责任,如上述第5种条款;有的条款则可能在法理上违反公平原则,如上述第6种条款;有的条款则不区分任何风险,一律规定保险人免责,如上述第7种条款,严格来说该类条款不属于界定保险风险保障范围的条款,因为该条款扩大了“免责”的范围,即使损失原因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保险人亦可免除赔偿责任。以上条款中,与排除保险责任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为第1种和第4种条款,而其他条款并未直接对应保险责任的范围,也就是说,并非为限制保险人风险责任范围而存在的条款,因此与其说它们是“免责”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时怎样划分的
举证责任的第一任务仍由请求方完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法的规定正是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则运用于保险赔偿的一种表现。虽然举证责任的第一任务仍由请求方完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成。但其规定了一个限度,即“其所能提供的”。这正是考虑到了被保险方可能遇到的举证方面的种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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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包括哪些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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