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

2、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3、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4、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成为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故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合同的这种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一、...

二、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保险费的返还或折价补偿,具体按照合同双方各自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的多少来定。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往往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返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首先准确了解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属...

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所谓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律师解答】

通过对人身保险合同实务的法理分析,探讨了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谁为要约方与谁为承诺方的问题,提出保险公司为要约方投保人为承诺方的观点;同时认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是完善合同形式的步骤而非对合同实质内容审查、修改的程序,投保人预交保险费实质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同时也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总体上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的效力问题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其产生源于保险公司偏重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时也由于法律规定欠缺操作性,为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人身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提出

四、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而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通常是因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使效力发生永久停止。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23993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