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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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2、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3、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4、 可以口头报案、告诉吗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法定的瑕疵而可以被宣告撤销的法律行为。

两者之间主要有四方面的区别:

(1)在有同意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之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撤销法律行为则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

(2)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同意使该法律行为确定的发生效力;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则是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3)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追认权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则是行为人本人。

(4)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同意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可撤销法律行...

三、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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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口头报案、告诉吗

一、可不可以口头报案、告诉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1、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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