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涉外结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哪些,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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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涉外结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哪些,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本文目录一览:

1、 香港居民涉外结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2、 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3、 造成事实婚姻的成因是什么

4、 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香港居民涉外结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

二、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案情:

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区民政局以第三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伪造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颁发的结婚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在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李某的人,而原告杨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李某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

三、造成事实婚姻的成因是什么

造成事实婚姻的成因是什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

四、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同居所生的孩子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婚外恋、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

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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