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是什么?提存之债何时清偿债务?今天给各位分享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提存之债何时清偿、租客物品如何提存、双重除斥期间以哪个为准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
2、 提存之债何时清偿
3、 租客物品如何提存
4、 双重除斥期间以哪个为准
一、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
提存后,货物灭失的风险归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综上所述,提存后债权人不去取回提存物从而导致货物灭失的,肯定是因为债权人不及时受领权利而造成的,那么自然就应当让债权人自担风险、自负...
提存之债何时清偿
原债权届满之日进行清偿,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法院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法院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
一、租客物品如何提存
首先应当申请提存,然后递交指定的资料文件。
《提存公证规则》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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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除斥期间具体以哪个为准
1、一般来说,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用,并没有哪个更准确的区别,第二个是最长除斥期间。
2、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是一个类似兜底的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即:
①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第六年起债权人撤销权丧失。
②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间超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的期间,以这个五年的期间为限。
什么是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适用
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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