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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来县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办理有什么规定
2、 惠来县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办理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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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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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从事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在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2.惠来县港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惠来县港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惠来县港口管理局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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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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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2012年)
全文条款为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相关程序,结合本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权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实行国家和省分级审批制度。
开发利用下列无居民海岛,由国务院批准:
(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
(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岛;
(三)探矿、采矿及开采土石等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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