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什么时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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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什么时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本文目录一览:

1、 什么情况下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2、 什么时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3、 审查办理的部门什么时候提出审查意见

4、 省级检察院作出是否立案侦查决定的期限

一、什么情况下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什么情况下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的情形包括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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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时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什么时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三、审查办理的部门什么时候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办理的部门什么时候提出审查意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进行申诉的,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

四、省级检察院作出是否立案侦查决定的期限

省级检察院作出是否立案侦查决定的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应该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五条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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