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罚金刑执行有什么建议,罚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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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金刑执行有什么建议,罚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罚金刑执行有什么建议

2、 罚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3、 罚金刑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4、 罚金刑怎么执行

一、对罚金刑执行有什么建议

1、建立完善的罚金刑执行机构和。明确规定罚金刑由谁来执行。从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文书的严肃性出发,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和执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按照执行局作为法院内部的专门执行机构理应负责所有裁判文书的执行的司法理念,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中的罚金刑应由执行局来负责执行。同时规定,对主动缴纳罚金的由刑庭执行;对需要的,由刑庭或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2、建议修改或对判处罚金刑作出。在审执分离的情况下,刑庭只按照刑法规定考虑判决而不考虑执行,如果罚金数额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而长期不能执行,这种弊端造成罚金刑执行困难,致使刑罚目的不能实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有鉴于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对被告人在保证自由刑公正的基础上,可兼顾效率原则,适当地考虑被告人的不同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对自由刑和罚金进行不同形态的并科处罚。同时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在判决...

二、罚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减免罚金的裁定究竟由哪一个审判组织作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行使刑事判决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属于一种刑罚,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性惩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虽然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执行组织不能行使审判权,同样审判组织也不能行使属于执行程序的权力。而且不论民事、行政诉讼中,执行裁定均是由执行庭下发,如按照第一种观点,中止执行的裁定则更要由刑庭决定了,显然与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书,执行庭同样要...

三、罚金刑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方式、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不统一,强制执行的措施不具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使罚金刑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罪犯逾期未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缴纳罚金的,由人民法院自动启动执行程序强制缴纳。但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可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程序、措施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执行,是刑事审判庭直接执行还是交由专一的执行机构办理诸如上述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统一,一定程度影响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

二、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大多数罚金刑案件要么未启动执行程序,要么启动执行程序后因种种原因虎头蛇尾,不见结果。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机构,大多数法院将...

四、罚金刑怎么执行

刑法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

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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