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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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

本文目录一览:

1、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2、 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

3、 票据法重点法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4、 票据法司法解释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与票据有密切关系,但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是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行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换利益的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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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与票据有关,处于同一票据关系中的人。一种票据关系从发生到终止往往要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因其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票据当事人有多种分类方式。依据债务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依据加入票据关系的时间和在票据关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根据参加票据关系、承担票据义务的顺位,还可以划分为前手与后手。常见的票据当事人主要有:发票人、持票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参加承兑人、...

三、票据法重点法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四、票据法司法解释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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