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人?今天给各位分享【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的决议】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本文目录一览:

1、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2、 【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3、 【清算组的决议】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

4、 【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刘*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按照会议的安排,我们今天下午开始讨论。由我和付*授主持今天下午的讨论,确定的题目是“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之后由孙*平和程*华主任主持。

付*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年第一次破产会议的时候,我也提出了问题,因为我们在座很多同仁在做案件破产和公司案件中,很多规定和破产法的规定两个法的衔接,还是中间缺少一些立法上的协调,以及破产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中间还有一些问题。现在,我们在实物当中发现这两个法在衔接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讨论,一方面不能衔接、统一起来...

二、【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一)非破产普通程序

公司解算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当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具体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财产

3、接管公司债务

4、设立清算帐户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解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

9、清偿债务<...

三、【清算组的决议】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

【清算组的决议】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

内容提要:《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根据审判实践,阐述了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对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等进行了设定。

关键词:破产清算组织存在问题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

四、【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颁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管理破产财产、清算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持独立,居于二者中间处理破产事务。”

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定的出现,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现有体制及状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弊端:一是这一规定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局限在两个政府部门,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破产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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