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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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

2、 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3、 民事再审申请书破产清算组侵权

4、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一、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

二、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程序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2.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破产清算组侵权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党民心,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XX号501单元。电话:13124014047。再审被申请人一(被告、被上诉人)**华侨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日花园1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陈*厦,总经理,再审被申请人二(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三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楼8层。负责人林*山。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8日作出的(2008)榕民终字第2471号维持原判的判决,特申请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

四、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全国从1991年抗诉35件案件增至1996年的3322件,每年成倍增长。在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总共5860件案件中,人民法院再审1338件,改判或撤销原判1057件。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制度具体规定的阙如或不明确,以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在各自行使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产生摩擦与冲突,进而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也就成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探讨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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