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如何划定可诉行政行为?今天给各位分享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破产程序提前终结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

2、 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3、 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4、 破产程序提前终结

一、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

「摘要」:在多年的破产实践中,笔者常常遇到一些破产程序中因现有法律未明确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最近,笔者就遇到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旧破产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亦即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起限。新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亦再次强调了申请破产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不同的申请主体,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尚存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多年实务操作,结合新的立法理论,试图对相关规定、问题进行目的性的解释并以有利于...

二、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一、判例简介:原告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诉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一九九二年九月,湖北摩擦材料总厂经批准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收回湖北摩擦材料总厂闲置的66.55亩土地使用权。同年六月,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湖北摩擦材料总厂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以488万元受让了前述66.55亩土地使用权。二00一年二月,湖北摩擦材料总厂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于同年五月正式受理该厂破产案,...

三、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一、判例简介:原告**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诉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一九九二年九月,**摩擦材料总厂经批准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收回**摩擦材料总厂闲置的66.55亩土地使用权。同年六月,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摩擦材料总厂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以488万元受让了前述66.55亩土地使用权。二00一年二月,**摩擦材料总厂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于同年五月正式受理该厂破产案,...

四、破产程序提前终结

什么是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通过以上列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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